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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最新公告

日期:2009-12-11 阅读:1598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09-08-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件所列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酶制剂、食品用香料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以及修改后的甲基纤维素质量规格。

特此公告


附件:

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

序号

名称

使用范围

强化量

备注

1

二十二碳六烯酸(DHA)

婴幼儿断奶期食品

≤115mg/100g

 

2

花生四烯酸(AA)

婴幼儿断奶期食品

≤230mg/100g

 

学龄前儿童谷类食品

 

≤132mg/100g

 

3

碳酸钙

孕产妇配方粉

3-7.2g/kg(以钙元素计)

 

4

碳酸镁

饮料类(除外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碳酸饮料)

30-60mg/kg(以镁计)

 

5

磷酸氢钙

孕产妇配方粉

3.0-7.2g/kg(以钙元素计)

 

6

柠檬酸钙

婴幼儿食品

按GB14880规定执行